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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證券法》50問”系列欄目第四期
專欄:專題活動
發布日期:2020-04-23
閱讀量:13435
作者: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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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證券法》50問”系列欄目第四期


來源:上交所
新《證券法》已于3月1日施行,作為 2020年度投資者保護宣傳月活動之一,為配合活動宣傳,向投資者普及新《證券法》知識,我們推出了“新《證券法》50問”系列欄目,今天是第四期。
一、新《證券法》對于撤銷收購要約有何規定?
  在收購要約確定的承諾期限內,收購人不得撤銷其收購要約。收購人需要變更收購要約的,應當及時公告,載明具體變更事項,且不得存在下列情形:(一)降低收購價格;(二)減少預定收購股份數額;(三)縮短收購期限;(四)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規定的其他情形。

二、新《證券法》對于收購條件有何規定?
  收購要約提出的各項收購條件,適用于被收購公司的所有股東。上市公司發行不同種類股份的,收購人可以針對不同種類股份提出不同的收購條件。
三、新《證券法》對于收購后的限制轉讓期限有何規定?
  在上市公司收購中,收購人持有的被收購的上市公司的股票,在收購行為完成后的十八個月內不得轉讓。
  
四、新《證券法》對于信息披露義務人披露的信息有何規定?
  信息披露義務人披露的信息,應當真實、準確、完整,簡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
  
五、新《證券法》對于證券同時在境內境外公開發行、交易的信息披露義務有何規定?
  證券同時在境內境外公開發行、交易的,其信息披露義務人在境外披露的信息,應當在境內同時披露。
  
六、若公司的控股股東或者實際控制人對重大事件的發生、進展產生較大影響,新《證券法》對其有何規定?
  應當及時將其知悉的有關情況書面告知公司,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義務。
  
七、若發生可能對上市交易公司債券的交易價格產生較大影響的重大事件,新《證券法》有何規定?
  投資者尚未得知時,公司應當立即將有關該重大事件的情況向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和證券交易場所報送臨時報告,并予公告,說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狀態和可能產生的法律后果。
八、新《證券法》對于公平信息披露有何規定?
  信息披露義務人披露的信息應當同時向所有投資者披露,不得提前向任何單位和個人泄露。但是,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九、新《證券法》對于自愿信息披露有何規定?
  除依法需要披露的信息之外,信息披露義務人可以自愿披露與投資者作出價值判斷和投資決策有關的信息,但不得與依法披露的信息相沖突,不得誤導投資者。
十、新《證券法》對于公開承諾的信息披露制度有何規定?
  發行人、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發行人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等作出公開承諾的,應當披露。不履行承諾給投資者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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