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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公用事業集團股份有限公司
獨立董事關于2011年年度報告相關事項
發表的專項說明及獨立意見
根據中國證監會《關于上市公司建立獨立董事制度的指導意見》、《上市公司治理準則》、深圳證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規則》等有關規定,作為中山公用事業集團股份有限公司的獨立董事,現就公司有關事項發表專項說明及獨立意見如下:
一、關于2011年控股股東及其他關聯方資金占用和對外擔保事項發表專項說明及獨立意見如下:
(一)控股股東及其他關聯方資金占用情況專項說明及獨立意見
根據中國證監會《關于規范上市公司與關聯方資金往來及上市公司對外擔保若干問題的通知》(證監發[2003]56號)的文件要求,我們對公司2011年控股股東及其他關聯方占用公司資金情況進行了認真的核查。
我們認為,報告期內不存在控股股東及其子公司以及其他關聯方占用公司資金的情況。
(二)對公司累計和當期對外擔保情況的專項說明及獨立意見
獨立董事對公司累計和當期對外擔保情況、執行《關于規范上市公司對外擔保行為的通知》(證監發[2005]120號)規定情況的專項說明及獨立意見:
1、公司對外擔保情況(不含對公司控股子公司擔保)
公司當期對外擔保情況:公司當期沒有新發生對外擔保。
公司累計對外擔保情況:公司累計對外擔保額為0。
2、公司對控股子公司擔保情況
公司當期對控股子公司擔保情況:至2011年12月31日止,公司對外提供的擔保對象全部為公司控股子公司。公司對控股子公司的總擔保金額為人民幣22,000萬元,具體情況如下: 與中國建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市分行《最高額保證合同》,針對中山市供水有限公司在2010年12月1日至2014年12月1日期間的一系列債務,擔保金額為人民幣18,000萬元。
與興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最高額保證合同》,針對中山市供水有限公司在2011年9月7日至2012年9月7日期間的一系列債務,擔保金額為人民幣4,000萬元。
3、結論意見
公司的擔保行為符合證監會《關于規范上市公司對外擔保行為的通知》(證監發[2005]120號)的規定。
二、對公司內部控制自我評價的獨立意見
公司內部控制制度體系較為完整嚴密,制度設計較為健全完善,所建立的各項內部控制制度符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及監管部門的相關要求。
公司內部控制重點活動按公司內部控制制度的規定進行,公司對控股子公司、關聯交易、對外擔保、募集資金使用、重大投資、信息披露的內部控制嚴格、充分、有效,保證了公司經營管理的正常進行,具有合理性、完整性和有效性。
綜上,我們認為,公司內部控制自我評價符合公司內部控制的實際情況。
中山公用事業集團股份有限公司
楊家思
鳳良志
王 軍
胡敏珊
二〇一二年四月十四日